中国煤炭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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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煤炭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煤炭学会(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al Society,缩写为CCS。

本会设计制作会标。会标为圆形,外圆一圈上部为本会中文名称,下部为英文名称,字体为金色,底色为黑色。中部圆形上有交叉的金色镐锤标志,底色为红色。

第二条  本会是由煤炭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推动我国能源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密切联系煤炭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煤炭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煤炭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建设煤炭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学术会议、展览等,活跃学术思想,弘扬学术道德,跟踪和公布矿业学科,特别是新兴交叉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双创、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搭建成果转化服务产学研合作促进服务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加强科普基地、科普社团、科普专家、科普期刊、科普媒介等平台建设,研发优秀科普产品,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和地方能源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重大工程等的咨询制定、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科技评估、人才评价、继续教育、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开采损害技术鉴定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会员,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育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八)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煤炭科学技术团体、研究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和参与国际学术会展活动,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业提供服务;

(九)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煤炭科技图书、学术期刊、论文观点、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建设学术期刊群和科技知识服务数字信息化平台;

(十)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扶贫和社会公益活动,贡献科技智慧和科学力量。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由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普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2.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从业人员。

(四)资深会员须为正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本会理事;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省级煤炭学会理事;市级煤炭学会常务理事;本会单位会员所属煤炭学会常务理事;

2. 在煤炭科学技术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管理干部;

3. 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类或人才类奖项1项;

4. 担任国际学术组织或国内其它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理事;

(五)单位会员是与能源与矿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六)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在本会会员服务系统注册并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资深会员须单位推荐或2位资深会员介绍,报本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入会由单位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资深会员有获得本会服务的最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认本会业务,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学会章程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经各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及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任理事候选人应是代表。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在理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不低于3/4、在常务理事会中的比例不低于2/3;提高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以优化保持理事会合理的年龄结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较大影响,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7周岁且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