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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关于印发《中国煤炭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八项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18日
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各部室,有关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日常管理,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根据民政部全国学会社会组织评估有关;要求,参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相关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秘书处对学会部分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讨论通过的《中国煤炭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煤炭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2、中国煤炭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中国煤炭学会投资管理办法
    4、中国煤炭学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5、中国煤炭学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6、中国煤炭学会采购管理办法
    7、中国煤炭学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8、中国煤炭学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学会
                                              2014年11月3日

 

 

 

 



附件1:
中国煤炭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照章纳税;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编制财务(资金)报表;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认真搞好财务服务、检查和监督,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财务工作由中煤学会领导主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各种现金收入应在款收到后的当天及时交财务入账,不得由个人保存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更不能挪用。
    第六条  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部分,应于每日下班前存入银行。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七条  使用支票必须依据已经批准的付款项目。
    第八条  领用支票须事先填写《支票领用单》,填写清楚领用金额,不能确定用款金额的支票必须填写限额。支票领用须有中煤学会领导签字。
    第九条  领用支票应在10日内报销。因故不能按时报销的,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会财务,并应立即交回支票。
    第十条  凡领用带密码的支票,领用者须自记密码号,待付款时将其填写在支票上。因遗失支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用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  票据及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收据的收费项目必须是经国家民政部和税务登记部门批准的项目。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票据发放由财务部门统一制表,领用人签字,做到记录明晰。
    第十三条  费用报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先批准后执行。支出的费用必须填写报销单,注明费用发生明细,按财务要求将单据分类并粘贴整齐,经中煤学会领导签字后交到财务核算并办理付款。
    第十四条  经中煤学会领导批准,正式员工参加由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政治业务轮训或培训,其培训费用给予报销;参加个人专业学历进修和深造,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学费等可给与一定比例报销,标准见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正式员工报刊费标准参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标准执行。不予报销员工个人手机、家用电话的费用。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补贴标准依据人事待遇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招待时,经中煤学会领导批准,可在机关食堂或社会餐饮服务场所就餐,标准参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课题研究、固定资产构建、召开会议、大宗采购等经费使用,按照经中煤学会领导批准的项目立项费用预算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煤炭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账目,按规定计价、计提折旧,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调配,保证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二章  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主要为六种类型:一是房屋及建筑物;二是专用设备;三是交通运输设备;四是电气设备;五是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六是家具、用具及其他类。中煤学会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以及家具、用具及其他。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依据主管单位有关方法执行。


第三章  增减变动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添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在年初提出申请,报领导批准。
    第八条  购入、调入、融资租入等形式的固定资产应由中煤学会组织专门验收,并依据相应资产原始凭证入账;接收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或验收手续,财务部门依据相应原始凭证入账。
    第九条  未经批准,固定资产不得无偿调出或置换。
    第十条  达到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报中煤学会领导批准后报废。报废由会员综合部负责,残值交财务部门入账。以下状况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报废手续: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已提足折旧,但还能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自行采购应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由财务及综合等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统一实施固定资产的采购。
    第十二条  中煤学会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设置并登记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和总账。定期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清查,对清查出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监督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职工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3:

中国煤炭学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投资行为,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煤学会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投资是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所属单位及合资单位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应遵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符合学会发展战略,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并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决定。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中煤学会设立投资评审小组和经济合同审核小组,成员由学会秘书长和相关业务部门领导组成。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学会投资方案的审查,审查评估结果向学会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具有资格的专业法律人员审核。
    第九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小于200万元,但对中煤学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中煤学会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对于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原则上应派出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应向投资或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

第三章 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

    第十一条  投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一)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会可以收回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会可以转让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和学会发展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三)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会可以核销投资:
    1、被投资企业进行破产或清算的;
    2、长期不运作且无法通过收回或转让程序进行处置的;
    3、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收回、转让、核销投资时,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并取得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件等。
    第十三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与权限和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四章 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会所属单位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应遵循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会投资或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应每年向学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要求编制合并报表等会计资料。

第五章 投资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利润分配基数及比例。利润分配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决算报表为依据,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基数,按理事长办公会(股东)决议规定的比例计算分配股利或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投资收益缴纳程序。按会计年度收取投资收益额,各缴纳主体年终根据会计决算数据,编制投资收益计算表,并附完税凭证,报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每年4 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应缴纳的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按照理事长办公会(股东)决议规定的比例计算分配股利的时间收取投资收益,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中煤学会经费支出及重大课题研究和企业技术创新、改造等事关行业发展的各项支出。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学会投资应严格按照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属单位的投资或控股,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学会领导。
    第二十二条  学会及所属单位如发生收购和出售资产(股权)行为、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以及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4:

中国煤炭学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的会议费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煤炭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议费是指中煤学会以及分支机构召开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中煤学会召开的会议施行预算管理,原则上做到“以会养会”。对于理事会等一般需会费补贴的工作会议,须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第四条  中煤学会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京召开的一般由中煤学会员工承担。京外召开的可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委托中介机构代办会务事项应由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中煤学会主办的会议不以赢利为目的。会议费标准以确保会议经费预算收支平衡确定。主办的论坛、展览、研讨会等带有商业色彩的会议,会议费、展位费等收费标准按市场常规确定。
    第六条  会议费收入包括向与会代表收取的会议(会务)费、展览场地或展位租赁收入、有关单位赞助费。
    第七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会议场地及设备使用费,代表餐费,工作人员差旅、交通、住宿费,会议资料编撰、印刷、通讯、邮寄费,会议用品设计与制备费;特邀领导与专家的费用;应交纳的税费和会议发生的其他费用。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八条  中煤学会工作人员参加本单位及各分支机构组织的会议不交纳会议费。
    第九条  两院院士和中煤学会副理事长本人出席中煤学会主办的会议可免交会务费。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会议活动须在召开前1个月向中煤学会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经费收支预算,在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会议总结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表),会议费结余应交财务入账,办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支用、私分或留作“小金库”,分支机构财务由挂靠单位监管的,按挂靠单位财务制度执行。学术会议及公益性活动,学会可以视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中煤学会联合办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联合办会是指中煤学会与外单位联合主办或协办的会议。包括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展览、展销等国际和国内会议。
    (二)中煤学会联合举办会须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申请联合办会程序需按《中国煤炭学会公文处理办法》中有关联合办会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中煤学会名义举办会议。
    (三)申请联合办会须明确权责。确有必要的须签订权责协议,权责协议须明确各单位在联合办会中应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业务分工及经费盈余提取及亏空补足内容。
    第十二条  由中煤学会主办的规模超过100人(含100人)或规模小于100人,但需补贴的会议,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并负责会议费的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5:

 

中国煤炭学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中煤学会的行政正职(法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在任期内对中煤学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单位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或干涉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办法。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提出,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部门或有审计职能的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开始前10日书面通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八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如实提供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于审计开始5日内,按要求提供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及单位工作总结;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目标、任务或与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情况及效果;
    (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单位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统计资料等;
    (六)重大经营决策资料、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协议 ) 、内控制度和办法等;
    (七)外部审计、财税等部门的检查结果、处理决定及整改意见;
    (八)审计组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采用书面或座谈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内容中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预算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效益性;
    (二)资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重要投资经营项目和对外借款的决策程序及效果;
    (四)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及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情况;
    (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八)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目标或与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九)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经济往来的事项;
    (十一)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完成后向审计部门(或有审计职能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评议书、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人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和单位必须执行审计评议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异议。对无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报送审计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含审计依据、审计基本情况、审计结果、责任确定、审计评价以及必要的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或有审计职能的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廉政纪律的问题和国有(公有)资产发生重大损失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并抄送被审计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应当把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由派出审计组单位或委托审计的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6:

中国煤炭学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煤学会采购本着公开竞争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采购实行预算制度。各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需要,提出物资采购计划,经审查纳入学会年度预算。对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采购,须提出申请报告,报学会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中煤学会实行采购审批制度。由使用部门在采购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列明采购物品名称、用途、数量、单价、金额。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学会秘书长审批。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秘书长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采购项目,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六条  采购由会员综合部统一安排,财务部门及其他部门配合执行;凡商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及发放,均应经会员综合部统一计划、统一订购、统一分配、统一调拨和统一管理。采购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物资采购实行招标制度。提出采购计划部门应对所需商品提出详细技术要求,并会同会员综合部、财务部门一同参与同供货方进行的商谈。会员综合部指定专人询价,并根据收集到的报价资料,由分管领导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组成招投标小组,小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厂商。采购合同统一由会员综合部签订,采购入库手续归口由会员综合部组织办理。经济合同的执行应做到谁经办谁负责,物品到货后经办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内容进行验收,使用部门确认,会员综合部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 商品到货后,由会员综合部牵头、使用部门派人配合,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验收。验收后发现有问题,涉及到违反合同或不满足合同要求时,需要进行合同的更改或索赔等有关事项,由会员综合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有关索赔事项,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处理质量和其他有关问题,避免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
    第九条 采购结束经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到财务部门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事宜。采购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使用支票支付,并附加盖供货单位财务章的采购清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7:

中国煤炭学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经济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以中煤学会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中煤学会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会利益。
    第四条  中煤学会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可分为经济技术合同,基建、改建、维修等工程项目合同,设备购货合同,出版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签订经济合同时应要求合作方依法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合作方资质情况材料等材料。
    第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合同数量,合同质量(标的物的规格、性能、款式、特定标准、品牌、商标、说明书等),价款或酬金明细,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合同生效日期,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等内容。
    第七条  合同管理分工:
    一、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把关审查;
    二、财务部门负责对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付款方式等把关审查;
    三、会员综合部负责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合规性进行把关审查,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审查;
    四、重大经济合同应经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房屋装修、维护合同订立,要成立由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负责对维修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严格履行请示、论证、审批制度。对于数额较大的项目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九条  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加盖中国煤炭学会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任何经济合同都不能洽谈、起草和订立。
    第十二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批、履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报中煤学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对外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应建立经济合同档案。由财务部门、综合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中煤学会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一)发票或合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付款方式和金额与合同内容不符的。
    第十六条  为规范经费结算行为,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可采用异地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结算票据必须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更改凭证引发的后果由更改方负责。办理支付大额合同结算,需结算方办理人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  10万元以下的维修、安装、承揽加工、设备采购、物资采购等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后付款,确实需要预付款的合同应明确理由和金额,并报请中煤学会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凡因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事宜,给学会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重大合同失误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故意、过失或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中煤学会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8:

中国煤炭学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设立专门管理档案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派专人管理,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三条  财务部门管理会计档案应有专门场所。财务部门主管领导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有责任。
    第四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第五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半年内,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统一保存管理。
    第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审计或财务检查等特殊需要,经中煤学会领导批准,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可提供查阅和复制。查阅和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七条  中煤学会应明确专门会计档案保管责任人,建立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簿,对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事项进行记录。
    第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保管期限15年。
    (二)会计账簿保管期限15年。
    (三)年度决算报告永久保存。月度、季度会计报告保存3年。
    (四)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五)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保存5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按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会计档案管理责任人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年限、已保管年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报告,报中煤学会领导签批。
    (三)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派专人参与销毁会计档案。会计档案销毁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内容进行核对;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向中煤学会领导报告。
    第十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一条  在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的同时,也应保存用磁盘、光盘、U盘等磁性介质或电子设备存储的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学会的下属单位和控股单位撤销或解散时,其会计档案,应移交学会财务部门管理。被撤销或解散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连同会计档案实物交财务部门会计档案保管责任人,清点、造册、入库。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责任人更换时,交接双方在清点实物后,在移交清册上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