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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26日
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管理,促进本会及其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科协发学字〔20174号)和《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办函学字〔2016246号)以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学科、专业的划分,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技术鉴定委员会等,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分支机构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中国煤炭学会(ChinaCoal SocietyCCS的规范全称,如中国煤炭学会X X专业(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本会章程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管理原则是坚持发展理念设立并调整分支机构;坚持依章依规管理,履行民主程序;明确本会法人主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和撤销分支机构。除派出办事机构外,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不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设置专业学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2、专业领域在全国有较大覆盖面,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有一批热心本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3、有明确的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具备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的成熟条件,如已完成了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一定组织形式的学术活动;

5、有固定的住所和提供人、财、物支持的支撑单位。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设立申请。单位会员或5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发起人可向本会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由申请单位盖章或发起人署名的设立申请。格式内容:设立背景与依据,名称与业务范围,建议负责人与支撑单位等。二是拟定的分支机构工作规则和活动计划。设立专业委员会须提交学科专业5-10年中长期学科发展规划和近3年学科工作计划。三是支撑单位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格式内容:承诺给予分支机构固定住所、办公条件、办事人员、财务监督等人财物支持。

2、履行设立程序。本会对申请报告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依据审议决议印发正式设立批准文件,正式予以设立。

3、履行组建程序。新设立的分支机构须在6个月内完成组建,由拟任负责人商申请单位或发起人推荐和征集组成人员人选,按民主程序确定领导机构人选,并提交本会向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本会印发分支机构组成文件批复和委员聘书。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组成

(一)分支机构组成人员设名誉主任、名誉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

名誉主任为相关专业院士、设计大师和本会领导。不再连任的上届主任委员可受聘名誉主任,连任不超过2届。

名誉委员为不再连任的上届委员中的资深专家。

主任委员由支撑单位和本会秘书长推荐提名。一般为支撑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负责同志。副主任委员为不同单位在职专家。主任(副主任)委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秘书长为支撑单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领导,由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为单位代表和知名专家。

(二)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数量依据委员人数1/10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8人(含常务),设秘书长1人,多支撑单位可酌情增加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数量依据分支机构发展会员人数1/3比例确定,会员数量以纳入中国煤炭学会会员管理系统的真实有效数量为准。分支机构可设立不超过3位的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占用委员名额。

(三)优化分支机构委员组成。充分考虑委员学科地域覆盖、政产学研社代表和年龄结构分布。同一人选只能担任本会一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45岁以下的中青年委员占比数量不低于1/3。委员分布不宜过分集中,同一组织原则上产生1名委员,支撑单位不超过3人。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条件:

(一)应具备较好的专业造诣和技术水平,有良好的科研道德,为煤炭科技进步做出贡献,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专家或是成绩突出的青年科技人员,一般须具备高级以上职称;

(二)成为中国煤炭学会会员,履行会员义务,热爱煤炭科技事业和本专业工作,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或发表论文,填写完整的委员登记信息表;

(三)新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连任委员不超过70周岁;委员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3届。

(四)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须取得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的审批文件。军人受聘分支机构的须提交特殊情况说明,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调整

(一)分支机构领导机构和委员人选须按民主程序推荐和提名,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委员施行动态管理。任期内,委员原则上不调整。如需在任期内调整须符合以下原则。

1、委员因故、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委员本人无故且不派代表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的;

3、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

(二)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分支机构提出或本会提出。调整程序为分支机构内部讨论并按民主程序提出调整的建议报告,报告须经分支机构2/3以上委员同意,报本会审议批准,并由分支机构通知本人。

(三)本会对分支机构支撑单位施行竞争优选机制。支撑单位应对分支机构提供工作场所、基本办公条件、必要的人力、基本办公经费、财务监督等保障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本法人单位或上级法人单位)。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试行多挂靠等形式,获得多方面支持。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必须按时换届,原则上不得延期。如遇重大人事变化或政策调整等情况需要延期的,须获得本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二)分支机构提前3个月向本会提交换届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分支机构换届拟定的时间,地点,换届活动组织形式,拟任负责人和秘书长基本情况,支撑单位和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组成建议名单等。二是上届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修订的分支机构工作规则和新一届活动计划。三是支撑单位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各项要求与新设立相同。

(三)本会对申请报告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依据审议决议印发正式设立批准文件,指导分支机构按计划换届。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终止、重组和撤销

(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和支撑单位变更,须经过分支机构内部讨论,并按民主程序提出建议报告,经分支机构2/3以上委员同意后,向本会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必要性和变更内容,经本会审核通过后批复。分支机构名称变更须由本会向中国科协备案。

(二)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会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提请审议,终止其活动,对其进行重组或撤销:

1、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常开展活动,超过换届时间2年以上的。连续2年年检考核不合格的,经给予限期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分支机构在被重组或撤销时,要在本会和支撑单位的指导下,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分支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机构依据本会宗旨和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会展结合的系列活动。鼓励保持学术主体的同时,适度的发展市场化以丰富活动内容。鼓励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地方学会间、分支机构与其他全国学会之间进行合作,联合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未经本会审核批准,分支机构不得组织优秀表彰、评比达标等专项类别活动,不得以主办、协办、支持、指导等名义与其他机构开展经济合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每年应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上报年度学术工作计划、总结、财务收支情况和基本情况统计报表,接受本会的年度检查;

(二)按照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项学术交流活动或科普活动,包括学术年会、研讨会、新技术介绍、专业技术培训、国外考察或交流等;

(四)跟踪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进展,按本会要求提供相应的学科新进展或学科发展报告;

(五)积极配合本会大型学术会议筹备工作,积极承办大型学术会议分会场。完成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公文管理。

(一)严格履行本会发文代字程序。分支机构印发活动文件前须提交本会审核,按流程审批签发,本会统一文号、代章、印发文件交分支机构使用。

(二)鼓励现代无纸化办公。无特殊情况下,本会交分支机构纸质文件10份,PDF电子文件1份。

(三)联合发文按照本会联合发文要求,分支机构牵头联合的,其他联合单位完成行文程序后,分支机构提交本会审核,按流程报批签发,本会统一文号、代章、印发文件交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不是牵头联合的,按牵头联合单位要求行文。

(四)不履行发文代字程序的活动,本会在分支机构年度考核中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

本会负责分支机构印章的统一保管,分支机构不得刻制、持有和使用名称为中国煤炭学会XXX专业委员(工作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编辑委员会等)印章。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如需印章,须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一般由本会代章。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

(一)分支机构应及时报送业务活动档案。活动举办前,须提交活动计划和财务预算。活动结束后5日内提交简讯稿(图文)用于网站宣传。30日内提交活动通知、总结、纪要、参会代表通讯录、音视图像、论文集和经费说明等全套活动资料。

(二)分支机构应加强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印发文件、组织活动等资料,须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并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各类档案以及网络数据库等的移交工作,以确保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财务统一纳入本会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自主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发生经费往来的,必须纳入中国煤炭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未发生经费往来的,须由发生经费往来单位出具书面协议,明确财务监管责任。

(二)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报本会同意,以本会名义签署,并由本会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支机构受本会委托可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统一制发会员证,按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本会对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缴纳的会费扣除综合税费外全部用于该分支机构使用。

(四)分支机构举办各类活动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执行。严禁组织各类与活动无关的考察和游览等。会议收费本着以会养会、应有结余的原则,建议标准为:会期2天以内(含报到1天)的,会议费不超过1500/人,会期超过2日的,每增加1天,会议费增加500元。本会个人会员凭有效会员证明减免200元。分支机构举办国际会议收费标准根据惯例确定。

(五)本会制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财务依法依规,本会对分支机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类收入和支出账目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除扣税费外全部由分支机构在符合本会财务制度要求规范支配。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分支机构财务活动由本会开具票据,中国煤炭学会对分支机构财务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监督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条 本会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分支机构的简介、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活动内容等基本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综合部是分支机构管理归口部门。本会建立分支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可按规定撤销,并对支撑单位予以通报。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相关模版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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