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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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26日
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印章的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和所属部门、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

第三条  印章种类包括:中煤学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分支机构印章、财务印章、技术鉴定章、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需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填写印章使用单(附件),中煤学会印章需经学会秘书长签字同意后使用,分支机构印章需经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签字同意后使用。

第五条  中煤学会印发的文件、公函、请示、报告、通知等,应使用中煤学会印章,并登记、留底存档。

第六条  以中煤学会的名义开展的学术或科普活动、技术鉴定表彰奖励,以及不涉及重大事项的上报材料、贺信、介绍信等,需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使用中煤学会印章。

第七条  以中煤学会秘书处名义制发的文件、公函等,可使用秘书处印章。报请秘书长同意后,由会员综合部审核,副秘书长签字同意。

第八条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章使用时需经本人同意,或本人授权委托中煤学会相关人员使用。

第九条  根据《中国煤炭学会证书管理规定》,印章和证书应配套使用。

第十条  印章由中煤学会会员综合部专人保管,保障安全,防止被盗、错用和滥用,不得随意乱放。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职责:

(一)审核用印内容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严禁盲目用印。

(二)审核用印手续是否完备。

(三)用印登记;盖章要端正、清晰;留存材料要编号存档。

(四)必需在办公室内用印。如需套印或制发大宗证书时,印章管理人员需到现场监印。

(五)原则上不允许在空白凭证上盖章。

(六)已盖章的文件或信函等由于内容变更需重新用印时,必须将原件交回并销毁后,方可重新用印。

(七)凡加印文件、复印文件,需再履行用印手续。

(八)其他单位与中煤学会联合发文时,须由综合部派人监印。

(九)超出用印范围的事项,应请示领导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不能擅自处理。

(十)要保证印章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要注意印章保养,及时清洗,确保用印清晰。

第十二条  因长期使用印章磨损需重新刻章时,需经中煤学会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制章。

十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煤炭学会印章使用手续单

 

          年    月    日

 单

 

经办人

 

 电话

 

负责人

 

印章种类

 

用印份数

 

 

 

 

用印理由

 

 

 

学会领导 签  字

 

 

 

备    注

 

 

 

                                  中国煤炭学会会员综合部制